香港有限公司註冊 - 9大注意事項


註冊香港有限公司的 9大注意事項 : 

(1) 公司名稱

  1. 公司名稱必須是唯一。
  2. 公司名稱不得含有若干限制詞。
  3. 公司名稱可以是英文或中文,亦可同時註冊一個英文及一個中文名稱。

(2) 股本

  1. 發行股本最低要求為港幣一元。
  2. 發行股本無最高限制。
  3. 各股東只承擔其所投資股本的有限責任。
  4. 發行股本並不等於銀行開戶的最低存款要求。

(3) 股東及董事

  1. 股東最少一人,最多50人。
  2. 個人董事最少一人及年滿十八歲。
  3. 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公司。
  4. 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人或同一間公司。
  5. 股東和董事可以是任何國籍或居於任何地方的個人。

(4) 公司秘書

  1. 公司必須委任一名公司秘書。
  2. 公司秘書必須是一名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香港持牌會計專業人士、香港持牌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3. 如股東和董事不是同一人,則其中一人可委任為公司秘書。
  4. 如唯一的董事是同一人,則需要委任第三者為公司秘書。
  5. 公司秘書職位不得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

(5) 註冊辦事處

  1. 公司需要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地址。
  2. 公司的香港註冊辦事處地址,是作為接收通知及程序的公司法定地址,可不同於營業地址。

(6)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 起,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 :

  1. 採取合理步驟識別其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2. 向重要控制人發出通知和取得該人的所需資料,
  3. 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上記錄有關其重要控制人的資料,並保持資料更新,
  4. 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其它地方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和
  5. 允許執法人員檢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凡未有履行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4 級罰款(即港幣25,000 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罰款港幣700 元。 

以上是簡短的擇錄只供參考而並非法律意見,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詳情,請參閱「香港公司註冊處」的對外通告」及「公報」

(7) 指定代表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 起,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 :

  1. 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該公司的「指定代表」,以提供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有關協助予執法人員。
  2. 委任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公司的「指定代表」:
    (a) 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
    (b) 香港持牌會計專業人士、香港持牌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香港持牌人」。

(8) 持續遵守法規

  1. 公司須遵守《公司條例》的法律責任,並持續於訂明時限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及指明表格等。

(9) 稅務

  1. 產生於香港的利潤須繳納利得稅。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才會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2. 如果是來自香港境外的利潤,在香港可能被視為離岸來源和不徵稅。
  3. 公司無利潤、不用交稅。
  4.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有限公司首200萬元利潤的利得稅稅率將降至8.25%,其後的利潤則繼續按16.5%徵稅。
  5. 在香港,許多公司支出項目可以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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