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註冊 - 9大注意事項
註冊香港有限公司的 9大注意事項 :
(1) 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必須是唯一。
- 公司名稱不得含有若干限制詞。
- 公司名稱可以是英文或中文,亦可同時註冊一個英文及一個中文名稱。
(2) 股本
- 發行股本最低要求為港幣一元。
- 發行股本無最高限制。
- 各股東只承擔其所投資股本的有限責任。
- 發行股本並不等於銀行開戶的最低存款要求。
(3) 股東及董事
- 股東最少一人,最多50人。
- 個人董事最少一人及年滿十八歲。
- 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公司。
- 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人或同一間公司。
- 股東和董事可以是任何國籍或居於任何地方的個人。
(4) 公司秘書
- 公司必須委任一名公司秘書。
- 公司秘書必須是一名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香港持牌會計專業人士、香港持牌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
- 如股東和董事不是同一人,則其中一人可委任為公司秘書。
- 如唯一的董事是同一人,則需要委任第三者為公司秘書。
- 公司秘書職位不得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
(5) 註冊辦事處
- 公司需要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地址。
- 公司的香港註冊辦事處地址,是作為接收通知及程序的公司法定地址,可不同於營業地址。
(6)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 起,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 :
- 採取合理步驟識別其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 向重要控制人發出通知和取得該人的所需資料,
- 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上記錄有關其重要控制人的資料,並保持資料更新,
- 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其它地方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和
- 允許執法人員檢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凡未有履行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第4 級罰款(即港幣25,000 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罰款港幣700 元。
以上是簡短的擇錄只供參考而並非法律意見,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詳情,請參閱「香港公司註冊處」的「對外通告」及「公報」。
(7) 指定代表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 起,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 :
- 指定最少一名人士為該公司的「指定代表」,以提供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有關協助予執法人員。
- 委任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公司的「指定代表」:
(a) 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僱員,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或
(b) 香港持牌會計專業人士、香港持牌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香港持牌人」。
(8) 持續遵守法規
- 公司須遵守《公司條例》的法律責任,並持續於訂明時限內提交周年申報表及指明表格等。
(9) 稅務
- 產生於香港的利潤須繳納利得稅。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才會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 如果是來自香港境外的利潤,在香港可能被視為離岸來源和不徵稅。
- 公司無利潤、不用交稅。
-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起,有限公司首200萬元利潤的利得稅稅率將降至8.25%,其後的利潤則繼續按16.5%徵稅。
- 在香港,許多公司支出項目可以扣稅。